(2017)黑0804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佳木斯某某支行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佳木斯某某支行,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4执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佳木斯某某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负责人:杜某某,行长。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本院在执行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佳木斯某某支行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金融、房产、车辆管理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解某某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铁锋审 判 员 李 钤人民陪审员 马天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宝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