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凤琴与邓洪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琴,邓洪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677号申请执行人李凤琴,女,196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邓洪森,男,1969年12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凤琴与被执行人邓洪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项8000.00元,其他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表示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06执6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小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