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方静与刘学斌、党信舟交通肇事纠纷(提取)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静,刘学斌,党信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780号申请执行人方静,女,汉族,1978年10月5日出生,安康市人,住汉滨区。申请执行人刘学斌,男,汉族1953年12月27日出生,安康市人,住汉滨区。被执行人党信舟,男,汉族,1979年9月11日出生,安康市人,住本市汉滨。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9刑终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党信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党信舟在汉滨区司法局有案件协调款3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党信舟在汉滨区司法局案件协调款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乐发波审判员 晏 斌审判员 来颖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增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