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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方静与刘学斌、党信舟交通肇事纠纷(提取)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静,刘学斌,党信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780号申请执行人方静,女,汉族,1978年10月5日出生,安康市人,住汉滨区。申请执行人刘学斌,男,汉族1953年12月27日出生,安康市人,住汉滨区。被执行人党信舟,男,汉族,1979年9月11日出生,安康市人,住本市汉滨。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9刑终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党信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党信舟在汉滨区司法局有案件协调款3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党信舟在汉滨区司法局案件协调款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乐发波审判员  晏 斌审判员  来颖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增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