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执3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彭春茂、胡兰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春茂,胡兰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3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春茂,男,1950年3月17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市吉安县,被执行人胡兰香,女,1958年11月4日生,汉族,南昌市人,原住吉安市吉州区,现下落不明,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春茂与被执行人胡兰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3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1685元,执行费695元。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475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7年6月16日,经本院组织协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7年6月20日被执行人支付执行费69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6)赣0821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天勤审判员 晏卫农审判员 熊尹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学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