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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101行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廖远庆与上海市粮食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远庆,上海市粮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7101行初463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沪7101行初463号原告廖远庆,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上海市粮食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盖国平。委托代理人倪进。委托代理人胡瑞昌,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际文与被告上海市粮食局要求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现以纠纷经调解已经妥善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查,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远庆撤回起诉。案件免收受理费。审判员 周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洁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