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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执1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沈兵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兵,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1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沈兵,男,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XX,男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沈兵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503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债权人沈兵的债权受偿数额为233000元,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债权受偿数额为233000元。执行过程中,(1)查询不动产登记中心,XX名下有坐落于泸州市江阳区房屋一套,系按揭房且多案查封;(2)查询车辆管理所,XX名下有小型汽车一辆,已多案查封且无法实际控制;(3)查询金融机构,XX名下无存款;(4)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XX在泸州市纳溪区龙车镇人民政府有工程款收益,经查,尚未结算且多案待分配;(5)调查被执行人XX所在村上,被执行人XX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7)川0503执1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严风审判员  赵 丽审判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 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