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1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关于被执行人李红彦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175号移送申请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红彦,女,生于1984年11月,汉族,住南召县。本院关于被执行人李红彦涉嫌盗窃刑事罚金一案的(2016)豫1321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要求执行判决罚金部分,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红彦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21执1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孝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仲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