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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恢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谷复科与王树国、栗淑杰、栗洪才、高平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恢142号申请执行人谷复科与被执行人王树国、栗淑杰、栗洪才、高平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德惠市公证处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吉德证字第208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谷复科依据该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此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谷复科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德惠市公证处(2012)吉德证字第2085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天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训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