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广州市佳尼士贸易有限公司与李师玲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佳尼士贸易有限公司,李师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8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佳尼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郑卫兵,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61852048-9。委托代理人:邹晓芸,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执行人:李师玲,女,汉族,1974年生,原住开远市。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佳尼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师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6)云250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877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查询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李师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亮审判员 段 琳审判员 马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富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