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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执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雅珍等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佩英,北京东佰万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王雅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8执1212号申请执行人刘佩英,女,195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密云区。法定代表人孙智理,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东佰万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季庄小区52号楼1至2层7号。组织机构代码06131XXXX。被执行人王雅珍,女,1959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刘佩英与北京东佰万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王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2016)京0118民初34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北京东佰万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王雅珍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偿还原告刘佩英借款八万元。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无存款,无不动产、无机动车登记信息及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王雅珍、北京东佰万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王雅珍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申请执行人刘佩英尚有未实现债权八万元。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8民初3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刘佩英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东佰万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王雅珍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建明审 判 员  崔道远代理审判员  宿 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彦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