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执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守川与潍坊市磊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守川,潍坊市磊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25执917号申请执行人李守川。被执行人潍坊市磊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守川与被执行人潍坊市磊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德军审判员 唐汉刚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庆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