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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刑申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毛巧玉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13刑申26号毛巧玉:你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5)南刑二终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存在错误,认定民事赔偿数额的证据是伪造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住院天数造假,由此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不应由你承担,且交通费过高,应撤销原判,改判你赔偿4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判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现你提起申诉理由已经原审审理,评判分析并无不当。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经研究决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