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10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汪洪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汪洪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10244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46991。负责人杨宁,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燕,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溯,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洪蓉,女,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告汪洪蓉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汪洪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汪洪蓉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对被告汪洪蓉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318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简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