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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3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素贞与史芳、倪四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贞,史芳,倪四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3364号原告:李素贞,女,汉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居民。被告:史芳,女,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居民。被告:倪四侠,女,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居民原告李素贞诉被告史芳、倪四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继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