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3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素贞与史芳、倪四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贞,史芳,倪四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3364号原告:李素贞,女,汉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居民。被告:史芳,女,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居民。被告:倪四侠,女,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居民原告李素贞诉被告史芳、倪四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继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