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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特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衢州和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宜兴市亿得电子器件厂仲裁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衢州和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亿得电子器件厂

案由

仲裁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特189号申请人:衢州和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芦林中路11号。法定代表人:陈摄摄,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宜兴市亿得电子器件厂,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张渚镇茗岭村。法定代表人:蒋锦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衢州和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兴市亿得电子器件厂仲裁司法审查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衢州和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2016)锡仲裁字第704号裁决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仲裁委员会(2016)锡仲裁字第704号裁决应予执行。审判长  张浩审判员  李骏审判员  酆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