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民终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民终6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太湖西路国华大厦三楼302室。法定代表人:魏文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朝晖,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茆恒金,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中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经济开发区金牛西路。法定代表人:马艳兵,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中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讯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郎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1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徽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工程余款的支付时间错误。双方合同约定:“5.3、工程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3日内,中讯通公司支付合同总价70%的工程款给中徽公司;乙方办理工程决算,余款作为质保金三年内付清,每年付余款的10%。10.4工程验收合格后10日内中徽公司向中讯通公司提供工程决算资料,中讯通公司应在10天内完成审核,逾期则视为中讯通公司认可平晖公司提供的工程决算造价。”通过上述约定可知自工程办理决算后起算三年时间,且每次的付款时间不断往后延续。案涉工程于2014年6月26日竣工验收,因双方在一审案件受理前一直未办决算,导致“余款三年付清”的付款起算点尚未确定,即付款期限尚未届至。故案涉工程余款的给付时间点应为中徽公司一审起诉时间。二、中徽公司依法应当享有涉案工程价款的优先权。本案工程余款优先权的6个月除斥期间应当自2016年9月5日起算,优先权尚未消灭;三、工程款逾期利息应当自平晖公司一审起诉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中讯通公司辩称:平晖公司不应当享有涉案工程价款的优先权,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中讯通公司立即给付中徽空调安装工程价款1270372.29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2.判决中徽公司就前项价款对涉案空调安装工程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案件诉讼费用由中讯通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7年3月28日,合肥世纪星机电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世纪星机电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承接中央空调系统工程及空气净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消防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交通工程、防腐防水保温工程、环保工程、节能改造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工业成套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及维修(以上需行政许可的以行政许可为准);各种空调暖通及工程维修保养;空调、通风、制冷、换热采暖、冷库设备及配件销售;工控及楼宇自控设备、水泵、阀门及环保设备、机械及电子设备、机电设备、电线电缆、五金建材、建筑材料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除贵金属)、仪器仪表、家用电器销售。2010年9月9日,安徽世纪星机电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为:承接中央空调系统工程及空气净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消防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环保工程、节能改造工程、工业成套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及维修;太阳能系列产品研发、销售、安装与服务;空调、暖通设备及工程维修保养;空调、暖通设备、工控及楼宇自控设备、环保设备、机械及电子设备、机电设备、电线电缆、五金建材、建筑材料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除贵金属)、仪器仪表、家用电器销售。2013年12月10日,安徽世纪星机电有限公司(供货方、乙方)与中讯通公司(采购方、甲方)就中讯通公司的岗位中央空调的采购及安装,签订《岗位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合同》,双方约定:“……第五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5.1、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5.2、合同总价款人民币(大写):肆佰万元整(¥4000000.00元),工程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按实办理工程决算。5.3、工程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3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70%的工程款给乙方;乙方办理工程决算,余款作为质保金,三年内付清,每年付余款的10%。……第十条、其他:10.4、工程验收合格后10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决算资料,甲方应在10天内完成审核,逾期则视为甲方已认可乙方提供的该工程决算造价。……”。2013年11月27日,安徽世纪星机电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徽世纪星机电有限公司。2014年3月24日,安徽世纪星机电有限公司与中讯通公司确认,涉案空调工程增加工程款390372.29元。2014年6月26日,中讯通公司对安徽世纪星机电有限公司所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2014年12月1日,中徽世纪星机电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徽公司自认中讯通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3120000元。中徽公司未向中讯通公司提供工程决算资料,中讯通公司也未向中徽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270372.29元。另查,中徽公司与中讯通公司在庭审中确认《岗位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合同》中的“每年付余款的10%”中的“余”字系笔误,实为“每年付总款的10%”。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中徽公司要求中讯通公司立即给付空调安装工程价款1270372.29元及利息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中徽公司就前项价款对涉案空调安装工程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请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的争议焦点1.中徽公司要求中讯通公司立即给付空调安装工程价款1270372.29元及利息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安徽世纪星机电有限公司与中讯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现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中讯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安徽世纪星机电有限公司工程款。安徽世纪星机电有限公司已变更为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徽公司有权要求中讯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约定涉案工程总款为4000000元,经双方商定增加工程款390372.29元,共计4390372.29元。中讯通公司已向中徽公司支付工程款3120000元,剩余工程款1270372.29元未予支付。对于剩余工程款的支付,双方约定由中徽公司先行办理工程决算,余款作为质保金,三年内付清。中徽公司未向中讯通公司提交工程决算资料致使涉案工程一直未能决算。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现中徽公司举证证明中讯通公司丧失商业信誉,而中讯通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合理的期限内有履约能力,中讯通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中徽公司剩余工程款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故中徽公司要求中讯通公司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1270372.29元的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中徽公司与中讯通公司对于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有明确约定,中讯通公司应分别于2014年12月9日前、2015年12月9日前、2016年12月9日前分别支付439037.229元(4390372.29×10%=439037.229元)、439037.229元(4390372.29×10%=439037.229元)、392297.832元(1270372.29-439037.229-439037.229元=392297.832元),因中讯通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故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欠付工程款439037.229元、439037.229元、392297.832元应分别从于2014年12月10日、2015年12月10日、2016年12月10日起计付利息。因中徽公司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本案起诉之日为2016年9月2日,故第一期、第一期工程款共计878074.458元应自2016年9月2日起计付利息,第三期工程款392297.832元应自2016年12月10日起计付利息。因中徽公司与中讯通公司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故对利息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争议焦点2.中徽公司就前项价款对涉案空调安装工程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请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涉案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14年6月26日,中徽公司未举证证明其自2014年6月26日起六个月内向中讯通公司主张工程款优先权,该工程款优先权已消灭,故中徽公司向中讯通公司就工程价款对涉案空调安装工程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请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中讯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徽公司工程款1270372.29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9月2日起以878074.458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0日起以392297.832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中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230元,由中讯通负担。二审诉讼中,中徽公司、中讯通公司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对原审证据的审查,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本案事实与原判相同,对原判事实予以确认。另查,中讯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艳兵涉嫌犯罪,中讯通公司的房产及相应的动产被法院查封。本院认为,中徽公司与中讯通公司在合同中既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价款为4000000万元,又约定工程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按实办理工程决算,工程验收合格后10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决算资料,甲方应在10天内完成审核,逾期则视为甲方已认可乙方提供的该工程决算造价,由此可知,双方对工程价款的约定不明确,案涉工程价款应按实际决算价确定。因客观原因,案涉工程一直未能决算,平晖公司以案涉工程造价为4390372.29元提起本案诉讼,中讯通公司未异议,故案涉工程造价可按平晖公司主张的4390372.29元确定,即案涉工程的具体价款在一审开庭时方能确定,至此,案涉工程款的具体给付时间方能按合同5.3的约定确定。现中讯通公司丧失商业信誉,多处举债,在合理的期限内无法办理工程决算并已丧失按时履约的能力,结合中徽公司的起诉时间及请求,案涉工程所有剩余款的应付款时间及利息起算时间均可从中徽公司起诉之日起计算,即从2016年9月2日起计算,而不应再按合同中相关条款约定的时间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的起算点最早只能从付款方逾期付款之时开始起算,具体到本案中,中徽公司的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的起算日最早只能从2016年9月2日开始计算。中徽公司关于就案涉工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请求未超过六个月的除斥期间。一审关于案涉工程款的优先权及利息起算时间的判决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根据本条规定,中徽公司关于对案涉利息享有优先权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中徽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其成立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1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二、安徽中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270372.29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6年9月2日起以1270372.2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前项1270372.29元工程款有权就涉案空调安装工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2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230元,合计32460元,由被上诉人安徽中讯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000元,由上诉人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46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德明审 判 员 赵 萍审 判 员 周宏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 娜书 记 员 熊彩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