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29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金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鸡西市中康大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29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金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潘丽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生,黑龙江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鸡西市中康大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康维海,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金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鸡西市中康大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鸡冠民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约定被执行人鸡西市中康大地置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0元,并应交纳申请执行费14556元。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金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鸡西市中康大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鸡西市中康大地置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金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鸡西市中康大地置业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金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现鸡西市中康大地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鸡西市中康大地置业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文胜审判员 吕昌斌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秀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