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忠孝与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莲花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孝,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莲花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530号申请执行人王忠孝,男,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莲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莲花村。法定代表人田秋月,村委会主任。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忠孝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莲花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7)吉0104民初81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被告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莲花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3月13日前给付原告王忠孝运输山皮费用25,730.00元。案件受理费522.00元,减半收取261.00元由被告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莲花村民委员会负担。),因被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莲花村民委员会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莲花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莲花村民委员会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莲花村民委员会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4民初8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吕同玉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世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