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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方华平、薛小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华平,薛小惠,王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58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方华平,女,汉族,生于1970年7月7日,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王照阳、赵鑫,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薛小惠,女,汉族,生于1968年1月10日,住禹州市南大街市。委托代理人:朱幸龙,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秋霞,女,汉族,生于1966年9月4日,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孟治甫,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方华平因与被上诉人薛小惠、王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1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方华平的委托代理人王照阳、赵鑫,被上诉人薛小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幸龙、被上诉人王秋霞的委托代理人孟治甫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1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回上诉人方华平。审判长  杨天兰审判员  尤 薇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艳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