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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州商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滕希祥与被告吕美英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希祥,吕美英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州商初字第778号原告:滕希祥,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原聚柏,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美英,女,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现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青,莱州济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的原告滕希祥与被告吕美英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滕希祥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希祥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滕希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滕希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韩熙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怡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