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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与马利峰、于杰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马利峰,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远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利峰、于杰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马利峰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东康小区1-10栋,201号房,丘(地)号:3-28/110-2,建筑面积:157.62㎡,房权证长房权字第20601107**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黄志刚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志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