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2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唐丽萍与张兆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丽萍,张兆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张玉林,张雨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2465号原告:唐丽萍,女,1988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平邑县。委托代理人孙叶伟,临沂兰山长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兆年,男,1958年4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69号。负责人:李连亮,经理。委托代理人:闫笛,男,1979年11月26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委托代理人霍丹,女,1988年7月5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被告张玉林,男,199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沭县临沭经济开发区。被告张雨杰,男,成年,住临沭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武汉路和茶山路交汇处美佳大厦。负责人:王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玲,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丽萍与被告张兆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张玉林、张雨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1元减半收取26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同人民陪审员  李丽丽人民陪审员  周文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