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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刑更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贺美丽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贺美丽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刑更159号罪犯贺美丽,女,1969年3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神木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3日作出(2005)榆中法刑一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贺美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3月1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陕刑执字第215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2月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陕刑执字第489号刑事裁定书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9年10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12月5日本院以(2014)西中刑减字第0173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27年10月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贺美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5次。本院认为,罪犯贺美丽在服刑期间虽能参加劳动改造,但该犯系故意杀人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其改造成绩等,对该犯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美丽准予减刑六个月(余刑执行至2027年4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洪审判员 田 坤审判员 朱庆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磊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