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5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楚豪与薛云华、梁贤晶、广州市天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终580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云华,黄楚豪,梁贤晶,广州市天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58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云华,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平,广东穗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楚豪,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镇彬,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蓉,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梁贤晶,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禄,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天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75号自编A626房。法定代表人:燕伟。上诉人薛云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6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于2017年1月10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薛云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美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