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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9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娄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娄某,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5民初19338号原告陈某,男,1962年,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周岸,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娄某,男,1978年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某公司。原告陈某诉被告娄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娄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至年月日,原告分次借款给娄某共计人民币元,某公司对每笔借款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每笔借款的还款期限均已超过,但二被告就是不还款,原告也曾到××路××××楼××二被告处多次讨要,未果,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二被告限期共同偿还给原告人民币元(关于利息和违约金,原告另行起诉),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娄某、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1、原告提交的年月日签订的《合同》(借字第号)载明,原告向被告娄某提供借款元,借款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借款月利率为,还款方式为按付息,到期还本,某公司自愿为合同约定下的借款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等等。该《合同》上有原告的签字捺印,加盖有“娄某印”字样的印章以及被告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原告提交的于当日出具的《借据》载明“今借到陈某人民币(大写)元整,月利率,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借款用途:“合法经营使用”,该《借据》上加盖有“娄某印”字样的印章。原告又提供当日出具的《收据》载明“借款人娄某于年月日收到出借人陈某人民币元整”,该《收据》上加盖有“娄某印”字样的印章。2、原告提交的于年月日出具的《计划书》载明年月日偿还利息元、年月日偿还利息元、年月日偿还本金元。该《还款计划书》的出借人一栏有原告的签字捺印,借款人一栏加盖有“娄某印”字样的印章,保证人一栏加盖有被告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月日,被告某公司出具《保证函》一份,载明其为借字号《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3、原告提交的年月日签订的《合同》(借字第1号)载明,原告向被告娄某提供借款元,借款期限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借款月利率为,还款方式为按付息,到期还本,某公司自愿为合同约定下的借款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等等。该《合同》上有原告的签字捺印,加盖有“娄某印”字样的印章以及被告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原告提交的于当日出具的《借据》载明“今借到陈某人民币(大写)元整,月利率,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借款用途:“合法经营使用”,该《借据》上加盖有“娄某印”字样的印章。原告又提供当日出具的《收据》载明“借款人娄某于年月日收到出借人陈某人民币元整”,该《收据》上亦加盖有“娄某印”字样的印章。4、原告提交的于年月日出具的《计划书》载明,年月日偿还本金元。该《计划书》的出借人一栏有原告的签字捺印,借款人一栏加盖有“娄某印”字样的印章,保证人一栏加盖有被告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年月日,被告某公司出具《保证函》一份,载明其为借字号《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5、原告提交的年月日签订的《合同》(借字第号)载明,原告向被告娄某提供借款元,借款期限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借款月利率为,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某公司自愿为合同约定下的借款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等等。该《借款合同》上有原告的签字捺印,加盖有“娄某印”字样的印章以及被告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原告提交的于当日出具的《借据》载明“今借到陈某人民币(大写)元整,月利率,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借款用途:“合法经营使用”,该《借据》上加盖有“娄某印”字样的印章。原告又提供当日出具的《收据》载明“借款人娄某于年月日收到出借人陈某人民币整”,该《收据》上亦加盖有“娄某印”字样的印章。6、原告提交的于年月日出具的《计划书》载明,年月日偿还本金元。该《计划书》的出借人一栏有原告的签字捺印,借款人一栏加盖有“娄某印”字样的印章,保证人一栏加盖有被告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年月日,被告某公司出具《保证函》一份,载明其为借字号《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7、原告另提交签订时间为年月日的《合同》复印件、《借据》复印件、《收据》复印件、《保证函》复印件、《计划书》复印件各一份,签订时间为年月日的《合同》复印件、《借据》复印件、《收据》复印件、《保证函》复印件、《计划书》复印件各一份,以及签订时间为年月日的《合同》复印件、《借据》复印件、《收据》复印件、《保证函》复印件、《计划书》复印件各一份。诉讼中,原告表示在本案中放弃对上述合同中借款金额的主张。8、根据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原告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通过其银行62×××47的账户向被告娄某多次转账。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根据原告提交的分别签订于年月日、年月日、月日的《合同》、《借据》、《收据》、《计划书》以及银行流水,被告娄某向原告借款元,具有高度可能性,被告娄某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元,被告某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当对被告娄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的其余元,因原告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再主张,故本案中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元。二、被告某公司对被告娄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承担元,由被告娄某、某公司负担元;公告费元,由被告娄某、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何 珂人民陪审员  周海玲人民陪审员  杨玉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乔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