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执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向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3执1145号被执行人:向某,女,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向某罚金一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青白刑初第18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向某未缴纳罚金1000元,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6月13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案件已超过执行申请期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2011)青白刑初第18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向某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将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剑代理审判员 孙电青代理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仁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