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9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吕吉庆与周礼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吉庆,周礼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500号原告吕吉庆,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周礼振,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吕吉庆诉被告周礼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高建新进行了调解,原告吕吉庆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吉庆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吉庆撤回起诉。审判员 辛崇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翠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