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易龙会与罗芳、谢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龙会,罗芳,谢永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2662号原告:易龙会,女,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罗芳,女,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谢永江,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原告易龙会诉被告罗芳、谢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易龙会于2017年6月20日以被告罗芳现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芳、谢永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龙会申请撤回对被告罗芳、谢永江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龙会撤诉。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易龙会负担。审判员 李国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