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2民初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康延召诉被告洛阳塞拉维置业有限公司、黄继伟、钱丹、宋朝军、周红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延召,洛阳塞拉维置业有限公司,黄继伟,钱丹,宋朝军,周红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2民初254-2号原告康延召,男,汉族,住洛阳市。被告洛阳塞拉维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孟津县朝阳镇卫坡村。法定代表人:黄继伟,该公司经理。被告黄继伟,男,汉族,住洛阳市。被告钱丹,女,汉族,住址同上,系黄继伟妻子。被告宋朝军,男,汉族,住洛阳市偃师市。被告周红欣,男,汉族,住洛阳市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延召诉被告洛阳塞拉维置业有限公司、黄继伟、钱丹、宋朝军、周红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延召于2016年3月16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方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法院已对宋朝军所有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三十八号街坊1幢XXX号房产进行查封,现原告申请解除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宋朝军所有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三十八号街坊1幢XXX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谢玉臣人民陪审员 许干周人民陪审员 宋章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晓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