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介俊与季发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介俊,季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388号申请执行人:张介俊,男,1964年9月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被执行人:季发清,男,1971年4月2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原告张介俊与被告季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08民初30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季发清应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3000元,合计33000元,分二十五期支付:自2016年5月起至12月止每月的月底前各支付1000元;自2017年1月起每月的月底前各支付1500元,至付清止。二、如被告季发清逾期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则原告张介俊有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未履行的全部款项。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季发清负担(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5月31日前自行结算)。因被执行人季发清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介俊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10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立即如实报告当前所有财产以及收到通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执行风险提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材料,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履行了申报财产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公积金管理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银行账户,但几乎无存款。除上述财产线索外,本院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已穷尽了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明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崔臻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燕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