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郑顺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刑初31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顺华,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浦江县,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浙江省浦江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2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6月14日由浦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辩护人周磊,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诉刑诉[2017]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顺华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起,被告人郑顺华在浦江县新华西路应店3号经营一家性保健品店,从上门推销者处购进“鹿血肾宝”等性保健品,在明知上述性保健品对人体有害的情况下,仍躲避检查,将此类性保健品藏于店门口的电动车内,有顾客需要时从电动车座垫下取出销售,从中非法获利3000余元。2017年3月9日,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进行检查时查获上述性保健品。2017年4月12日,经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被告人郑顺华店内销售的鹿血肾宝、鹿茸肾宝、硬到底、老中医四种性保健品含国家明令禁止的西地那非成分。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家属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顺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姚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终结报告、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人员辨认笔录、浦江县市场监督局现场笔录,金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退赃票据,被告人郑顺华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顺华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顺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郑顺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顺华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三、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吴文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清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