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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文利与张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利,张惠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4民初503号原告张文利,女,汉族,1987年11月2日出生,住址陕西省蒲城县。委托代理人许鹏飞,男,汉族,1982年8月8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天门市,系原告丈夫。被告张惠英,女,1956年7月13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原告张文利诉被告张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利的委托代理人许鹏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惠英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1月4日,原告以淘宝帐号“kkkwwwnnnk8”在被告淘宝店铺“筋骨养护生活馆”处,购买了300盒涉案产品“筋骨四粒通胶囊”,总货款为17160元,被告包邮用韵达速递发货,单号为1202366789102。被告淘宝店销售涉案产品的页面宣传涉案产品有如下内容:“正品,风湿、颈椎类风湿等筋骨病症,如果你有风湿,类风湿,关节炎,痛风,滑膜炎,骨质增生,骨剌,肩周炎,颈椎病,强直性脊柱炎,股骨头坏死初期,腰椎间盘突出,腰肌劳损等筋骨病,如果你已经把所有能用的药都用了没治好,如果你己经在好多医院都尝试过但都没效果,如果你现在仍然还在忍受着这些疾病的痛苦,如果你已经绝望了,走投无路了,请你试试筋骨四粒通,它绝对会给你带来惊喜,让你摆脱痛苦的折磨,给你带来绝处逢生的希望!筋骨四粒通的疗效就这么神奇!筋骨四粒通,谁用谁知道!你不妨试一试!”。原告收到货后,一并邮来的还有涉案产品生产厂家的资料,一本涉案产品的说明手册。说明手册介绍,涉案产品为药品,治疗一系列病证,有大量患者反馈使用了涉案产品后,多年一直无法治愈的疾病一下就治好了,并附有患者手拿着涉案产品的相片进行宣传。简直是神药,其它药无法治好的,多年治不好的,服用了涉案产品后,马上药到病除。涉案产品的包装说明书,标签标示显示有如下内容:“筋骨四粒通胶囊,吃了筋骨四粒通,让您身体更轻松。【适应人群】:对风湿免疫力低下者。【食用量及方法】:口服,一次4粒。【批准文号】:吉卫食证字(2009)第2224000-JG0115”。经查询,涉案产品的批准文号为虚假无效的批准文号,其为药品,为预防和治疗疾病的产品,没有国家食药监的批准文号也就是假药。同时也没有检验合格证,其生产厂家等信息也为虚假信息。被告发货的快递单,显示邮递的产品为药品,发货地为北部药房。被告销售假药,触犯《刑法》,属于诈骗,构成欺诈。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退还购物款17160元,并赔偿3000元,共计201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在淘宝网宣传页面称涉案产品为“筋骨四粒通胶囊正品大盒30天量风湿、颈椎类风湿等筋骨病症”,涉案产品外包装标注批准文号为“吉卫食证字(2009)第2224000-JG0115”。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在淘宝网的后台界面称涉案产品为食品。以上事实有涉案商品外包装、快递单、涉案商品截屏宣传页面、订单信息截屏页面、聊天记录截屏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涉案产品标注了食品的批准文号,但又宣传具有治疗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被告作为销售者,明知涉案产品非药品,而宣称其具有药品的一系列治疗功效,其销售构成欺诈。原告主张被告向其返还货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调整损失的赔偿金额为3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惠英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文利返还货款17160元,并赔偿损失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丁  佳  佳人民陪审员 孙  玉  萍人民陪审员 解  利  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莫睿斯(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