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4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璟佳与庞德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璟佳,庞德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4民初540号原告:王璟佳,女,2006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李建华,女,1981年x月xx日出生。被告:庞德兰,女,1972年x月xx日出生,汉。原告王璟佳与被告庞德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现因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璟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隋德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毕红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