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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4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璟佳与庞德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璟佳,庞德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4民初540号原告:王璟佳,女,2006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李建华,女,1981年x月xx日出生。被告:庞德兰,女,1972年x月xx日出生,汉。原告王璟佳与被告庞德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现因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璟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隋德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毕红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