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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执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袁自忠与彭少龙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自忠,彭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1587号申请执行人:袁自忠,男,1938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彭少龙,男,1987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袁自忠与彭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彭少龙下落不明,通过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彭少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彭少龙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文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