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执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袁自忠与彭少龙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自忠,彭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1587号申请执行人:袁自忠,男,1938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彭少龙,男,1987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袁自忠与彭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彭少龙下落不明,通过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彭少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彭少龙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文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