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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3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勇、王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勇,王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3民初1254号原告: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厢大道东段20号宝海公寓2号楼2单元2105号房。法定代表人:沓阿燕,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家捷,该公司钦州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征维,广西智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勇,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现住钦州市。被告:王肖,女,1984年6月10日出生,现住钦州市。原告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勇、王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宁凭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朝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