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81执4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上海佐航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徐州超群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佐航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徐州超群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468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佐航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海利路900弄45号411室。法定代表人宋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汶杰,江苏众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州超群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大桥东路208号。法定代表人翁雪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鹏,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佐航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超群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16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佐航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州超群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288344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225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将被执行人徐州超群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为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州超群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债券及车辆登记信息,查无银行存款、债券及车辆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州超群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登记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州超群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房产及土地使用权。5、2017年5月20日,本院干警到被执行人徐州超群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落实被执行人经营状况及财产状况。6、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与被执行人进行谈话,落实其财产信息及还款计划。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徐州超群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一直都在分期还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位案款0元。对于尚未执行到位的案款,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与被执行人达成口头还款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杉林审判员  孙先胜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世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