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2执4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田明、潘林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明,潘林杰,常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2执4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明,男,汉族,1960年1月19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潘林杰,男,汉族,1982年4月16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常慧敏,女,汉族,1982年9月26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本院在执行田明与潘林杰、常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家口市第二公证处作出的(2015)张二证执字第14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力履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案件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永平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代理审判员 魏全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武荣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