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4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世汉与余先化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汉,余先化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4民初604号原告(反诉被告)刘世汉,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委托代理人蔡教雾,江西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反诉原告)余先化,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委托代理人罗诗联,上犹县东山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反诉被告)刘世汉诉被告(反诉原告)余先化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余先化于2017年6月8日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17)赣0724民初603号原告刘天石诉被告余先化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可以合并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赣0724民初603号案件审理。审 判 员 张爱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远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