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8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文化与北京富恒兴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化,北京富恒兴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8246号原告:王文化,男,1996年4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然,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富恒兴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北辛庄村村委会东200米。法定代表人:付仁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青青,女,1992年2月20日出生,北京富恒兴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会计,住河北省保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文化诉被告北京富恒兴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王文化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文化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定标准,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文化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王文化负担。(已缴纳)审判长 李慧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贯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