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艳伶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伶,李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571号申请执行人刘艳伶,女,1962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亚林,女,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艳伶与被执行人李亚林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立案后本院为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本案暂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帅审 判 员 李洪生代理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