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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民初2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北京众慧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与韦武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众慧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韦武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2501号原告:北京众慧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住所地:玉林市金港路31号。法定代表人:李春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玲娇,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超,该公司员工。被告:韦武雁,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原告北京众慧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与被告韦武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因与被告庭外和解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众慧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众慧天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玉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秀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文桂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