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临沧凌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德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沧凌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德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民初66-1号申请人:临沧凌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工业园区(临翔区太平街**号)。法定代表人:杨志奇,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西安德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6号橡树街区*座**层。法定代表人:田建功,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临沧凌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德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沧凌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德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价值530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担保人云南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表示愿意为该项申请保全所造成的法律后果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临沧凌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西安德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5300万元的范围内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等诉讼保全措施。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建华审判员 孙少波审判员 杨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小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