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2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段彭波与王胜利、周小利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彭波,王胜利,周小利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507号原告:段彭波,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王胜利,男,成年,汉族,住温县。被告:周小利,女,成年,汉族,住温县。原告段彭波与被告王胜利、周小利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段彭波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彭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彭波负担。审判员 段爱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