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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2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段彭波与王胜利、周小利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彭波,王胜利,周小利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507号原告:段彭波,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王胜利,男,成年,汉族,住温县。被告:周小利,女,成年,汉族,住温县。原告段彭波与被告王胜利、周小利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段彭波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彭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彭波负担。审判员  段爱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