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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3民督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雅安雅茗物业管理公司与何庆涛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雅安雅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庆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3民督51号申请人:雅安雅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平安路*层**号。法定代表人:高国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婷(特别授权),女,生于1986年11月10日,住雅安市名山区,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何庆涛,女,生于1989年1月7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申请人雅安雅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何庆涛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18日发出(2017)川1803民督5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何庆涛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何庆涛提出2015年9月进行房屋装修时,已向当时的小区物管交纳了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的物管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川1803民督5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雅安雅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杜永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