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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白长青申请执行刘秀英、哈布拉、布和其劳、王建军、孙美英蔚建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长青,刘秀英,哈布拉,布和其劳,王建军,孙美英,蔚建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784号申请执行人白长青,男,61岁,蒙古族,现住乌拉特前旗白彦花镇。被执行人刘秀英,女,53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白彦花镇。被执行人哈布拉,女,32岁,蒙古族,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布和其劳,男,28岁,蒙古族,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建军,男,52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先锋镇。被执行人孙美英,女,45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西小召镇。被执行人蔚建河,男,54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西小召镇。本院在执行白长青申请执行刘秀英、哈布拉、布和其劳、王建军、孙美英,蔚建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823民初3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郝文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艺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