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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西安蓝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蓝田县玉山镇上陈村民委员会、被告赵芳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蓝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蓝田县玉山镇上陈村民委员会,赵芳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696号原告:西安蓝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相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群力,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田县玉山镇上陈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可强,村委会主任。被告:赵芳丽,女,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光,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兴利,女,汉族,���民,系赵芳丽之儿媳。原告西安蓝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蓝田县玉山镇上陈村民委员会、被告赵芳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原告西安蓝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蓝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蓝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西安蓝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青代理审判员  张海龙人民陪审员  张淑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