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3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董鑫与郭建兵、郭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鑫,郭建兵,郭秀平,赵进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3民初253号原告:董鑫,男,汉族,1984年4月9日出生,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郭建兵,男,汉族,1968年12月17日出生,住张家口市怀安县。被告:郭秀平,女,汉族,1976年2月14日出生,住张家口市怀安县。被告:赵进天,男,汉族,1981年9月22日出生,住张家口市怀安县。原告董鑫与被告郭建兵、郭秀平、赵进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192000元,利息及违约金83575.23元,共计275575.2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军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16元,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任 晓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