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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玉能、洪森林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玉能,洪森林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55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玉能,男,1960年4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京市六合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1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洪森林,男,1978年7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庐江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玉能、洪森林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加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玉能、洪森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份,被告人金玉能、洪森林在南京市委托他人(身份待查)伪造温州大利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印章及相关文书(共有2份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收款委托书及1份证明),用于与江苏五湖建设有限公司签订龙港新城A1区滨海经二河桥、秋某环河桥、秋某纬二河桥、湖东经二河桥劳务分包合同。另查明: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金玉能在江苏省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洪森林主动到苍南县公安局龙港新城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真实章戳、劳务分包合同、授权付款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证明、账户交易记录、户籍信息,证人冯某、张某1、贾某、张某2、詹某的证言,归案经过,印章检验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玉能、洪森林无视国法,为签订、履行合同而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本案事出有因,伪造公司印章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金玉能当庭认罪,被告人洪森林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均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金玉能拘役五至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洪森林拘役四至五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被告人金玉能、洪森林在缓刑考验期间必须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玉能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洪森林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民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莉莉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