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881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李大平与魏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平,魏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117号原告:李大平,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被告:魏浩,男,199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平与被告魏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平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大平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大平负担。审判员 任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格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