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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马吉刚与李西川、宋冬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吉刚,李西川,宋冬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1940号原告:马吉刚,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李西川,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宋冬玲,女,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马吉刚诉被告李西川、宋冬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马吉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付原告欠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西川于2013年4月份因承建修武县亿祥世纪城邦二期工程无力周转资金向原告借现金110000元并打了借条,中间原告多次催讨借款,被告一直未给。2015年4月14日,被告李西川重新出具欠条。现因被告至今未还原告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西川、宋冬玲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且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到被告应诉,故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吉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立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春蕾 关注公众号“”